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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创投基金备案最新要求详解
发布时间:2025-06-10 | 浏览量:0

  在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与规范进程中,股权和创投基金作为重要的投资工具,其备案要求日益受到关注。为确保此类基金的运作符合监管标准,有效防范潜在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相关部门对股权/创投基金备案提出了一系列明确且细致的要求。以下将详细阐述这些关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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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名称及经营范围

  1、私募股权基金的名称应标明“股权基金”、“股权投资”等字样。

  2、创业投资基金的名称应标明“创业投资基金”字样,或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标明“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等已体现创业投资策略的字样。

  二、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

  1、盲池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1000万。

  2、创业投资基金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500万,但应在备案后6个月内补足实缴出资至1000万。

  3、专项基金(投资单一标的的私募基金)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2000万。

  三、投资者出资要求

  1、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必须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包括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或个人,或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起投金额为100万。

  2、特定投资者可豁免100万元首次出资金额的要求,包括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保险资金;地市级以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所管理私募股权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存续期

  1、私募基金应约定明确的存续期。

  2、私募股权基金约定的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存续期不少于7年的私募股权基金。

  五、托管要求

  1、股权/创投基金具有下列情形时应当托管: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SPV间接投资于底层资产;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政府投资基金;备案后拟扩募的基金;

  2、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在收到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后申请备案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应当托管;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这些要求确保了股权和创投基金的运作符合监管标准,有助于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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